第四章 會 議
  • 第 廿八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長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• 第 廿九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: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2.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  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4. 財產之處分。
    5. 本會之解散。
    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• 第 卅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由其本人簽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之。惟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• 第 卅一 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,並得通知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常務理事於理事會休會時,以集會方式執行理事會職權,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    前項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• 第 卅二 條: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。
中華民國產物保險核保學會章程
  • 民國八十年一月廿三日成立大會通過
  • 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2)內社字第八二○八八九五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廿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4)內社字第八四○九六一九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5)內社字第八五一二○四二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(87)內社字第八七一一二五四號函核備
  •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,經內政部94.5.19台內社字第○九四○○七三○九一號函核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