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稿規則
一、 為維持核保學報之水準,所有來稿之審查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 來稿由編審小組依稿件性質商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審查委員審查。
三、 編審小組就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作成綜合意見決定刊登、不予刊登、修改後刊登或修改後再送審。
四、 稿件數量如逾該卷篇幅容量,編審小組得依論文時效性及領域平衡等原則,決定刊登之稿件。
五、 來稿作者如有要求開具刊登證明,編審小組應於審查程序完畢後,始得依實際進度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。
六、 稿件審查意見將函送投稿人,並將告知稿件處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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